(2017)黑1223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永德王焕芝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德,王焕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868号原告张永德,男,1933年6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北苑新邨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被告王焕芝,女,65岁,汉族,五七工,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北苑新邨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张永德与被告王焕芝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所留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因此,本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张永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志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