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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庆祥、李庆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庆祥,李庆文,李庆东,李学芹,李学东,赵树敏,何连娇,何连双,何连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东蒲注街道办事处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26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祥,男,194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强,天津天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文,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强,天津天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东,男,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强,天津天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芹,女,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强,天津天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东,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强,天津天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树敏,女,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应勇,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连娇,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敏(何连娇之母),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连双,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敏(何连双之母),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连阳,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敏(何连阳之母),住天津市武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东蒲注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上诉人李庆祥、李庆文、李庆东、李学芹、李学东因与被上诉人赵树敏、何连娇、何连双、何连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东蒲洼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00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庆祥、李庆文、李庆东、李学芹、李学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苏庆松代理审判员  张 莹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振铭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