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郑洪与王德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洪,王德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872号原告:郑洪,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仡佬族,务农,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泽佑,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康,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郑洪与被告王德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洪负担。审判员 田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