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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柴李花、余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李花,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627号申请执行人:柴李花,女,195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余勇,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柴李花与被执行人余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皖1881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