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2003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南平市滨江路399号冠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D。法定代表人:陈义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文,男,住福建省青岛市思明区,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湘英,女,住北京市海淀区,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D。法定代表人:兰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文,男,住福建省青岛市思明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林湘英,女,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静,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平滨江中路证券营业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黄娟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宇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