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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代孟昌与自贡川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孟昌,自贡川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852号申请执行人:代孟昌,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自贡川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郝家坝路四段22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321569748830E。法定代表人:赵国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代孟昌与自贡川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自贡川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登记所有坐落于荣县河西新区工业园区C2-05c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18402.72平方米,土地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自贡川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河西新区工业园区C2-05c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18402.72平方米,土地证号:×],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