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严永林与宋国兰、申世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永林,宋国兰,申世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553号原告:严永林,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勇,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国兰,女,194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申世风,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严永林诉被告宋国兰、申世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严永林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严永林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计88.5元,由原告严永林负担。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倪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