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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和生、时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生,时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967号申请执行人:张和生,男,汉族,1965年8月13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文盲,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时金林,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文化,私营企业业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和生与被执行人时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2016年10月8日立案的(2016)皖1126执1703号与本案2017年4月24日立案的(2017)皖1126执967号属重复申请立案执行,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张和向本院申请撤销(2017)皖1126执967号案件对时金林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执9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史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