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和生、时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生,时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967号申请执行人:张和生,男,汉族,1965年8月13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文盲,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时金林,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学文化,私营企业业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张和生与被执行人时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2016年10月8日立案的(2016)皖1126执1703号与本案2017年4月24日立案的(2017)皖1126执967号属重复申请立案执行,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张和向本院申请撤销(2017)皖1126执967号案件对时金林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6执9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史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