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155马继峰与马强、马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继峰,马强,马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马继峰,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马强,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马敏,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马继峰与被告马强、马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20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马强、马敏应归还原告马继峰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200元,合计11200元,于2016年12月20日前归还原告马继峰5000元,于2017年2月20日前归还62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汇入原告指定账户,账号:62×××45,开户行:招商银行吴江支行,开户名:马继峰)。二、如果被告马强、马敏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则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原告马继峰有权就11200元中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2000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四、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继峰负担(已履行)。至期,因被告马强、马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继峰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200元,执行费98元。同日,本案即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院对该执行案件作终结结案处理。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相关部门查询回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又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因此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需继续进行,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款项,申请执行人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9民初12095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文审判员 吴卫忠审判员 周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雨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