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沂南县星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天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星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天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10号申请人:沂南县星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振兴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凤德,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天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46号。法定代表人:宋美英,总经理。申请人沂南县星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天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1281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1281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王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