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枣阳市宇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定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枣阳市宇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定宇,谭明兵,谭明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枣阳市宇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李庄村*组。法定代表人:董定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定宇,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明兵,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明忠,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上诉人枣阳市宇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定宇因与被上诉人谭明兵、谭明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3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枣阳市宇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定宇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法向枣阳市宇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定宇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枣阳市宇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定宇收到通知后仍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枣阳市宇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定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赵 炬审判员 何绍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