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春林、王荣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春林,王荣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春林,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荣,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荣飞,男,198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赣县。再审申请人谢春林与被申请人王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07民终2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春林申请再审称,王荣飞没有支付借款40000元,其与王荣飞之间是赌博形成的非法债务。为此,谢春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谢春林提出被申请人未实际支付款项主张,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王荣飞的经济实力,双方通过现金支付小额借款符合交易习惯。谢春林主张本案所涉债务是因赌博产生的债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判决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谢春林申请再审的理由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春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邓文科审判员 姜昊昂审判员 何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