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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忠裕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裕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250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忠裕,因本案于2016年11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忠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被告人刘忠裕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于4月26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忠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忠裕于2016年10月至11月3日期间,在普宁市某村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1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普宁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作案地点的相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审讯光盘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忠裕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忠裕否认公诉机关指控其于2016年10月5日容留陈某1吸食冰毒的事实,对其他两次容留陈某1吸食冰毒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忠裕先后于2016年10月5日、同月15日左右的一天、11月3日3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在其租赁的位于普宁市某村的出租屋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经被告人刘忠裕辨认无误作案地点的相片。审讯光盘,证明:2016年11月7日15时许,普宁市公安局军埠派出所民警在普宁市看守所审讯刘忠裕的情况,刘忠裕的供述与当日的讯问笔录的内容一致。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0月5日左右的一天21时多,他到刘忠裕租赁的位于普宁市某村“时空网吧”对面一无名公寓502号房闲聊。期间,刘拿了现金人民币100元让他去买冰毒。当晚23时多,他从某村一名外号“阿某”的人买来了冰毒。随后,两人在502号房利用刘制作的吸毒工具以“馏冰”的方式一起吸食。同月15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他又到公寓找刘,刘同样拿了现金人民币100元让他去买冰毒。他同样向“阿某”买来了冰毒,并于当晚22时多与刘以同样的方式一起吸食。11月3日晚,他再次到公寓找刘,刘又让他去“阿某”买来人民币100元的冰毒,并在当晚22时多以同样的方式一起吸食。陈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刘忠裕。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位于普宁市某村“时空网吧”对面一民楼的业主。2015年底,她装修上述民楼第3至7层作为公寓出租。2016年10月1日16时左右,一名20多岁的男子向她租赁了公寓502号房,租赁期间为三个月,租金为人民币3400元。陈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刘忠裕就是上述男子。被告人刘忠裕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刘忠裕在2016年11月6日、7日的3次供述,证明:2016年10月1日,他租赁了位于普宁市某村“时空网吧”对面一公寓502房。2016年10月5日23时许、同月15日左右的一天22时多、11月3日22时多,他先后3次容留陈某1在上述房间内吸食冰毒。每次吸食的冰毒均系其出资人民币100元让陈购买的,吸毒工具也均由其提供。被告人刘忠裕在2016年11月29日、同年12月2日的2次供述,证明:他先后于2016年10月20日之后的一天晚上、同年11月3日晚2次容留陈某1在其租赁的上述房间内吸食冰毒。每次吸食的冰毒均系其出资人民币100元让陈购买的。被告人刘忠裕从公安机关提供的多人相片中辨认出陈某1。破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6日17时多,普宁市公安局军埠派出所抓获吸毒人员陈某1,陈某交代其曾3次与刘忠裕在刘租赁的位于普宁市某村“时空网吧”对面一公寓502房吸食冰毒。当日20时许,派出所在上述地址抓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嫌疑人刘忠裕。户籍证明,证明:刘忠裕的户籍登记情况。关于被告人刘忠裕在2016年10月5日是否容留陈某1吸食冰毒的问题。根据证人陈某1的证言、刘忠裕在2016年11月6日、7日的3次供述以及审讯视频,证实刘忠裕曾于2016年10月5日在其出租屋容留陈某1吸食冰毒的事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部分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忠裕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刘忠裕所犯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忠裕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艺强人民陪审员  赖广翔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