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3401号申请人: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鲁化路57号。法定代表人:任宇,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王洪亮,经理。申请人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万元进行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聊城方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5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正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