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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艳莉与洛阳旭晨商贸有限公司、郭琳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莉,洛阳旭晨商贸有限公司,郭琳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874号原告:李艳莉,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张运超,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晓利,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旭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六街坊6号院6幢1-703室。法定代表人:郭琳琳。被告:郭琳琳,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新安县。原告李艳莉诉被告洛阳旭晨商贸有限公司、郭琳琳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艳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元,由原告李艳莉负担。审 判 长  卫艳霞人民陪审员  刘惠利人民陪审员  何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