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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执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阜阳市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泉县教育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泉县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执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临泉县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柳洪明,该局局长。阜阳市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临泉县教育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2015)阜仲字第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临泉县教育局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阜阳市蓝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81158.93元及利息(并自2015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69万元(含申请执行费),涉案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仲裁委(2015)阜仲裁字第3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法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