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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方国江与毛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江,毛燕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民初2495号原告:方国江,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毛燕燕,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方国江与被告毛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国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燕燕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6年5月10日以家中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当天通过农业银行转账100,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口头约定月息5%,后被告找龚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也未支付借款利息。被告毛燕燕未作答辩。本院认定如下:被告于2016年5月10日出具借条的主要内容为,借款人毛燕燕因生意周转资金不足,向出借人借款100,000元,借款日期2016年5月10日,归还日期2016年5月30日之前归还,如期不归还,利息按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人毛燕燕……1、逾期利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利息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违约金按天计算,每天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签证确认毛燕燕。2016年5月10日收条的主要内容为,收款人毛燕燕今收到出借人100,000元,收款人毛燕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显示,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转账100,000元给被告。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原、被告达成借贷合意,原告交付借款,被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现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借款协议为依据,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合同约定,本院依法对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予以适当调整。被告毛燕燕经本院公告传唤后仍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国江借款100,000元。二、被告毛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国江借款利息,本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0日起算至2016年5月30日,按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毛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国江借款逾期利息,本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1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毛燕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霞审 判 员  韩杰人民陪审员  於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