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户县终南软木加工厂与西安市山远高压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户县终南软木加工厂,西安市山远高压电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43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户县终南软木加工厂,住所地陕西省户县草堂镇上草村南街190号。经营者杨选社,男,1960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山远高压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渭镇10路15号。法定代表人王主锁,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庄超,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户县终南软木加工厂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山远高压电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户县终南软木加工厂依据本院业已生效的(2016)陕0125民初3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山远高压电瓷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70122.80元,负担诉讼费1920元和执行费2480元。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通过其委托代理人向本院转支案款30000元。就本案下欠案件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霄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