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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雅钢不锈钢店与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30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雅钢不锈钢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崔月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雅钢不锈钢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经营者:刘嵩岩。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19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将涉案合同中“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定为协议管辖是错误的,该协议管辖无效。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接收货币一方即其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xxx花园xx栋公共区域装饰工程电梯不锈钢门套采购及安装合同》第19.2条中约定“……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现涉案项目工程地点在本市荔湾区xxx,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侃刘珂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