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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何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娟,郭建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986号申请人何娟,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满族,北京吉泰恒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郭建岭,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何娟与被执行人郭建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6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郭建岭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前偿还原告何娟借款本金三十万元。二、如被告郭建岭未按上述期限偿还何娟借款本金,则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何娟支付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三十万元为基数,按每月百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三、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六十元,由被告郭建岭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三日内直接给付何娟)。权利人何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郭建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郭建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娟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建岭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京0106执19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