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31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何松万、何连汉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松万,何连汉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31刑初28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松万,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荔浦县。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29日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2月4日被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浦县看守所。辩护人赵正红,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连汉,男,1974年7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荔浦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荔浦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凌学,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柳先,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刑诉(2016)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松万、何连汉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荔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10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鸾英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松万及其辩护人赵正红、被告人何连汉及其辩护人张凌学、黄柳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3日晚至次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何某1、何某2在荔浦县双江镇永坪村大成村屯被告人何松万、何连汉开设的游戏机室里的“打鱼机”上赌钱,何某1输了4万元,何某2输了2.9万元,因输钱太多,何某1、何某2让给游戏机上分的被害人何某3帮忙把游戏机记录的数据删除,并承诺每人给何某33000元好处费,何某3答应了二人的请求。当晚三人到游戏机室删除游戏机上的数据,因数据无法删除,三人遂撬坏游戏机将主板拆下丢弃。2016年4月15日,何某3打电话告诉“马某”游戏机主板被偷了。当日16时许,被告人何连汉、何松万和“马某”、韦某(绰号“黑飞”,另案处理)等人到了游戏机室。随后驾车将何某3从游戏机室带到大成村村口“鬼子陡”处。何连汉问何某3有谁在游戏机上赌钱,何某3说没有,韦某即拿竹棍殴打何某3,何某3被打后将其和何某1、何某2偷主板之事说了出来,何连汉知道后分别打电话给何某1、何某2,叫二人马上到“鬼子陡”,此时何松万接到“阿明”(另案处理)的电话,并告知了“阿明”游戏机被撬之事,“阿明”说他随后过来。不久,何某1、何某2先后到了“鬼子陡”,何松万叫何某3、何某1、何某2跪在地上,并殴打何某1、何某2,问何某1、何某2怎么赔偿损失,何某1、何某2不表态。何松万继续殴打何某1、何某2,何连汉让何某1、何某2承认搞坏了游戏机把主板拿走了,并说何某3什么都讲了,你们再不说还要挨打,何某1、何某2见状承认了此事,何松万停止殴打二人。何连汉又问二人输了多少钱,何某1、何某2不说,何松万等人见状又殴打二人,何连汉在旁喊二人快点讲输了多少钱,要不然就要挨打,何某1、何某2说了输钱的情况,此时“阿明”和几名男子驾车赶到现场。何松万让何某1、何某2以赌输钱的5倍来赔偿损失,并叫何某1、何某2写欠条。何某1、何某2不写,何松万又殴打二人,何连汉喊二人快点写,不写下不了台,会被砍手砍脚的,随后赶到的一名男子从车上拿了一把砍刀出来站在二人身旁,何某1、何某2见状心里害怕,何某1被迫写下一张20万元的欠条,何某2被迫写下一张14.5万元的欠条,何松万叫何某1、何某2次日分别给其10万元、4.5万元,余下的钱每月付月息5000元,之后何松万又以何某1、何某2、何某3损坏游戏机为由,让三人各赔偿1万元的游戏机损失并罚三人各1万元。尔后何某3、何某1各给了1万元人民币给何连汉。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何连汉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何松万被公安机关抓获。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何某1、何某2、何某3的陈述、被告人何松万、何连汉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松万、何连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索他人钱财(未遂34.5万元人民币、既遂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人何松万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了其并没有叫被害人写欠条亦没有要求被害人给利息的辩解。被告人何松万当庭自愿认罪。被被告人何松万的辩护人赵正红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1、被告人何松万没有要求被害人给利息;2、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敲诈勒索被害人34.5万元(即欠条部分),属于未遂;3、被告人向三被害人赔礼道歉,主动退赃;4、被告人何松万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5、本案被害人有过错。因此,对被告人何松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何连汉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何连汉的辩护人张凌学、黄柳先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敲诈勒索被害人34.5万元(即欠条部分)属于未遂;2、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3、被告人向三被害人赔礼道歉,主动退赃;4、被告人何连汉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5、本案被害人有过错。因此,对被告人何连汉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3日晚至次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何某1、何某2在荔浦县双江镇永坪村大成村屯被告人何松万、何连汉开设的游戏机室里的“打鱼机”上赌钱,何某1输了人民币4万元,何某2输了人民币2.9万元,因输钱太多,何某1、何某2让给游戏机上分的被害人何某3帮忙把游戏机记录的数据删除,并承诺每人给何某33000元人民币好处费,何某3答应了二人的请求。当晚三人到游戏机室删除游戏机上的数据,因数据无法删除,三人遂撬坏游戏机将主板拆下丢弃。2016年4月15日,何某3打电话告诉“马某”游戏机主板被偷了。当日16时许,被告人何连汉、何松万和“马某”、韦某(绰号“黑飞”,另案处理)等人到了游戏机室。随后驾车将何某3从游戏机室带到大成村村口“鬼子陡”处。何连汉问何某3有谁在游戏机上赌钱,何某3说没有,韦某即拿竹棍殴打何某3,何某3被打后将其和何某1、何某2偷主板之事说了出来,何连汉知道后分别打电话给何某1、何某2,叫二人马上到“鬼子陡”,此时何松万接到“阿明”(另案处理)的电话,并告知了“阿明”游戏机被撬之事,“阿明”说他随后过来。不久,何某1、何某2先后到了“鬼子陡”,何松万叫何某3、何某1、何某2跪在地上,并殴打何某1、何某2,问何某1、何某2怎么赔偿损失,何某1、何某2不表态。何松万继续殴打何某1、何某2,何连汉让何某1、何某2承认搞坏了游戏机把主板拿走了,并说何某3什么都讲了,你们再不说还要挨打,何某1、何某2见状承认了此事,何松万停止殴打二人。何连汉又问二人输了多少钱,何某1、何某2不说,何松万等人见状又殴打二人,何连汉在旁喊二人快点讲输了多少钱,要不然就要挨打,何某1、何某2说了输钱的情况,此时“阿明”和几名男子驾车赶到现场。何松万让何某1、何某2以赌输钱的5倍来赔偿损失,并叫何某1、何某2写欠条。何某1、何某2不写,何松万又殴打二人,何连汉喊二人快点写,不写下不了台,会被砍手砍脚的,随后赶到的一名男子从车上拿了一把砍刀出来站在二人身旁,何某1、何某2见状心里害怕,何某1被迫写下一张20万元人民币的欠条,何某2被迫写下一张14.5万元人民币的欠条,何松万叫何某1、何某2次日分别给其10万元、4.5万元,余下的钱每月付月息5000元,之后何松万又以何某1、何某2、何某3损坏游戏机为由,让三人各赔偿1万元的游戏机损失并罚三人各1万元人民币。尔后何某3、何某1各给了1万元人民币给何连汉。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何连汉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天,被告人何连汉被公安机关拘传;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何松万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松万、何连汉与被害人何某3、何某1、何某2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二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并向三被害人赔礼道歉,得到了三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被告人何松万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29日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2月4日被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经被告人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松万、何连汉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2、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何连汉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何松万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3、情况说明。证实因本案中的“捕鱼机”未有正规发票且主板无法查获,故公安机关无法对被损坏的游戏机和主板进行价值鉴定的事实。4、谅解书、保证书、退款凭证、询问笔录、刑事和解协议书。证实二被告人已退赃2.26万元人民币,三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敲诈勒索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何松万、何连汉与被害人何某1、何某3、何某2达成了和解协议的事实5、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何松万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4月29日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2月4日被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何松万具有犯罪前科的事实。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何某1、何某2因赌博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事实。7、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其听到有人在何松万的游戏机室赌输了钱并把游戏机砸坏后,被何松万威胁写欠条的事实。8、证人何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5日,因何某1、何某2在被告人的游戏机赌输钱无法偿还,就与何某3合谋将游戏机主板拆除丢弃,被何松万、何连汉发现,何松万、何连汉就将三人带至“鬼子陡”进行殴打并威胁写欠条的事实及经过情况。9、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4月13日22时许,与何某2在何松万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内赌博,后因输钱太多就让何某3把赌博机的主板拆掉。同月15日15、16时许,其与何某2被何松万叫到“鬼仔陡”,到达目的地后,被何松万等人用刀威胁、殴打之后写下20万元欠条并赔偿游戏机损失1万元、罚1万元的事实及经过情况,其于次日在家门口亲手给了1万元赔偿款给何连汉。在报案后,其与何连汉、何松万家属达成谅解的事实。10、被害人何某2的陈述。证实其与何某1于2016年4月13日20时许在何松万开设的游戏机室内通过“打鱼机”赌博,后因输钱太多遂与何某1、何某3合谋把“打鱼机”主板拆下并丢弃;同月15日18时许,其被何连汉电话叫到“鬼仔陡”,到达目的地后,被何松万、何连汉等人殴打并使用刀威胁写下14.5万元欠条。在报案后,其与何连汉、何松万家属达成谅解的事实及经过情况。11、被害人何某3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3日晚至次日凌晨4时许,被害人何某1、何某2在荔浦县双江镇永坪村大成村屯被告人何松万、何连汉开设的游戏机室里的“打鱼机”上赌钱,后因输钱太多其与何某1、何某2三人撬坏游戏机并将主板拆下丢弃,被何松万、何连汉发现后被殴打并要求赔钱,何松万等人用刀威胁何某1、何某2分别写下20万元、14.5万元欠条以及其已经给了1万元给何松万的事实及经过情况。12、被告人何松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何某1、何某2两人在其与何连汉在大成村屯开的游戏机室内进行赌博,因二人输钱太多,就买通负责给游戏机上分的何某3一起将游戏机主板偷走。不久后其等人发现游戏机主板被盗后就将何某3带到“鬼仔陡”进行拷打,何某3承认他与何某1、何某2一起撬坏游戏机并偷走主板,其又将何某1、何某2叫到“鬼仔陡”并对二人进行殴打、威胁。何某1、何某2在被威胁的情况下写下以赌输钱的五倍来赔偿损失的欠条,之后,二被害人给了2万元给何连汉的事实及经过情况。13、被告人何连汉的供述。证实何某1、何某2两人在其与何松万开设的游戏机室赌输了钱,还不了钱,就买通负责给游戏机上分的何某3一起将游戏机主板偷走丢弃。被其与何松万发现后,对何某1、何某2、何某3进行殴打和使用刀进行威胁,让何某1、何某2以赌输钱的五倍进行赔偿并分别写下20万元、14.5万元的欠条,同时让三人各赔偿1万元的游戏机损失,尔后何某3、何某1各给了1万元给其的事实及经过情况。14、辨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何松万、何连汉对作案现场、赌博游机戏机进行了辨认;被害人何某1、何某2、何某3对被告人何松万、何连汉进行了辨认;被告人对同案人进行了辨认的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间有关联性,均能互相印证,能客观地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且经法庭举证、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松万、何连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松万、何连汉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松万、何连汉在敲诈勒索被害人34.5万元人民币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连汉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松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松万伙同何连汉共同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是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故本案不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何连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松万、何连汉与被害人何某3、何某1、何某2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二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并向三被害人赔礼道歉,得到了三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松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何连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上交国库,期满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三、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培清审 判 员  黎振坤人民陪审员  刘声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莫智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