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7604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日升木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日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7604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松江河镇白山街。法定代表人:陈贵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东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春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吉林日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松江河镇东林街。法定代表人:滕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树波,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日升木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吉林日升木业有限公司在抚松县国土资源局登记的抚国用(2012)第062101174号地上有房屋未评估,现对抚国用(2012)第062101174号土地上房屋(办公楼、材料库、汽车库、食堂、烘炉木工房、小库、锅炉房、配电室、苗木窖、油库、门卫两处)进行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2014)松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宪林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韩景忠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院印)书记员 赵子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