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韩峥与王从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峥,王从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1175号原告:韩峥,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西城区。被告:王从奇,男,约68岁,汉族,住邓州市。原告韩铮诉被告王从奇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韩铮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铮负担。审判员 宋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亚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