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海龙与卢瑞瑞、卢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龙,卢瑞瑞,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杨海龙,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4日,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甘肃省兰州市。被执行人:卢瑞瑞,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22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卢敏,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4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龙与被执行人卢瑞瑞、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海龙称已与被执行人卢瑞瑞、卢敏私下协商解决,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王小东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富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