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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于水波与威海一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水波,威海一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于水波,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石河街。被执行人威海一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法定代表人于晓东。申请执行人于水波与被执行人威海一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44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本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446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大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