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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耿红波、赵国锋、王彬、邢美娜、陈永春、王溯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耿红波,赵国锋,王彬,邢美娜,陈永春,王溯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894号被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军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宝颖,职务总经理。被告:耿红波,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赵国锋,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王彬,女,1981年7月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邢美娜,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陈永春,男,1981年5月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王溯弛,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耿红波、赵国锋、王彬、邢美娜、陈永春、王溯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48.00元,由原告嫩江县北方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明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