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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申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新芳故意伤害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65号刘新芳: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刑终30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你因琐事与刘国顺夫妇发生争执,用砖头将刘国顺爱人崔红霞手指砸伤,经鉴定,崔红霞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刘国顺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你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的供述,被害人崔红霞、刘国顺陈述,证人刘华、路东风、刘三阳证言,现场物证照片、伤情照片及鉴定意见、医疗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定罪、量刑及民事赔偿并无不当。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