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刚,洒西洪,王维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34922004-9。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刚,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洒西洪,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王维锋,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刚、洒西洪、王维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刘刚因涉刑事案件,现于泰安监狱服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天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