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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何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04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大街东段某某小区。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大街某某镇,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某某(2017)陕0429执4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陕0429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剩余本息13583元义务,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剩余本息13583元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库浩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