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申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祝爱珍诉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祝爱珍,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20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祝爱珍,女,1947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理人:朱道正(系祝爱珍之夫),1945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515号12楼。法定代表人:杨国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国强,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319号2楼。法定代表人:杨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悦,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祝爱珍因与被申请人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5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祝爱珍之法定代理人朱道正以其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0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祝爱珍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爱珍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毛慧芬审判员  魏海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诸方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