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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长海与兰庆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海,兰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7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海,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兰庆伟,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海与被执行人兰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先暂缓执行本案,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