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兴军诉马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军,马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801号原告郭兴军,男,1983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被告马金平,男,甘肃省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兴军诉被告马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兴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兴军承担。审判员 包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