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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兴军诉马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军,马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801号原告郭兴军,男,1983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被告马金平,男,甘肃省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兴军诉被告马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兴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兴军承担。审判员  包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