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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某、刘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田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2,女,194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3,女,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4,男,195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5,女,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6,女,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五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梅,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田某1,女,194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上诉人赵某、刘某因与被上诉人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田某6、原审原告田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8民初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承包地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农户家庭,被继承人所属承包���营户应予核实。因土地征收而取得的补偿款及其他补贴,应根据取得时间来认定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8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某、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 岚代理审判员  杨亚军代理审判员  庞晓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