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俊舒申请宣告贺淑玲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舒,贺淑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特1号申请人王俊舒,男,200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法定代理人:王振胡,男,1943年7月30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贺淑玲,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原住吉林省梨树县。申请人要求宣告贺淑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俊舒诉称:被申请人贺淑玲系申请人之母亲,申请人父亲王金龙于2016年2月1日病故。其母亲离婚后离家出走已近八年,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法定失踪期限。故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贺淑玲为失踪人。经查:贺淑玲,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220322196611100223,经梨树县孟家岭镇马家油房村村民委员会和梨树县公安局孟家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申请人贺淑玲于2008年和王金龙离婚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2月17日在北方法制报上发出寻找贺淑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贺淑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贺淑玲于2008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家人四处查找没有音信。当地村民委员会和公安局派出所已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贺淑玲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贺淑玲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艳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华伟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