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河南德航服饰有限公司与夏邑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德航服饰有限公司,夏邑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481行初19号原告河南德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南环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张朝纲,经理。被告夏邑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县府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伟,局长。负责人王团结,男,夏邑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随亚丽,女,夏邑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贝贝,女,夏邑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原告河南德航服饰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夏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告夏邑县环境保护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河南德航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德航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德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德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 霞审 判 员 程 杰人民陪审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