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民申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山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山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王秦,唐山中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时尚家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0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富南道188号。法定代表人:方合群,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富南道188号。法定代表人:方合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秦,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一审被告:唐山中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时尚家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会展广场西侧东方时尚家地下广场。负责人:佘恩刚,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唐山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秦及一审被告唐山中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时尚家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8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山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判令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欠缺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审查确认,证据不足。1、在本次暴雨的的事前、事中、事后申请人均采取了相应的预防及补救措施,此外,此次暴雨强度远超气象部门的预测,远不是一个物业公司能够预防、控制和避免的。2、被申请人商铺遭水淹的真正原因并未查清,无因果关系鉴定,不能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3、即使本次大暴雨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原审法院也应当充分考虑其他客观因素,从而依法确认各方的过错责任比例,不应判决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二、原审法院对被申请人损失数额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被申请人出具的《价格认证报告》系其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其依据的受损物品清单,没有申请人的确认,鉴定范围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鉴定机构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3、被申请人擅自停业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应由申请人全部承担。三、原审判决物业费全部退还,明显错误。1、租赁合同并未解除,且被申请人仍占有使用承租房屋,判令退还物业费无事实依据。2、原审法院在判决支持营业损失的情况下,同时判令退还物业费用,属对同一损害结果进行双倍赔偿。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8187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作出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在王秦所租商铺被淹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王秦与申请人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申请人有义务做好安全管理及防范工作,在大暴雨后,申请人虽然也采取了一些抢救措施,但该抢救措施并没有阻止雨水倒灌、商铺被淹的结果。原审法院认定其所采取的相应的措施不及时、不到位,导致雨水倒灌、商铺被淹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该次暴雨应认定为不可抗力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的该申请理由不成立。关于唐山市路北区价格认证中心、河北博亚科技事务有限公司所作的《价格认证报告》,申请人认为鉴定机构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结论明显错误,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人的该申请理由亦不成立。关于物业费的问题,原审法院认定的是退还剩余租期内的物业费,而不是申请人所称的全部物业费,故该申请理由亦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山东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东方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晓梅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祁立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