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6)湘122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袁敏与被执行人尹波、高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敏,尹波,高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袁敏,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尹波,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高玲玲,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波、高玲玲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尹波、高玲玲无财产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廖景憧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田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