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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吴俊瑜与郑良驹、陈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瑜,郑良驹,陈雪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237号原告:吴俊瑜,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郑良驹(曾用名郑马云),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陈雪莲,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吴俊瑜与被告郑良驹、陈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吴俊瑜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由原告吴俊瑜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