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吴俊瑜与郑良驹、陈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瑜,郑良驹,陈雪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237号原告:吴俊瑜,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郑良驹(曾用名郑马云),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陈雪莲,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吴俊瑜与被告郑良驹、陈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吴俊瑜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2.5元,由原告吴俊瑜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俞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