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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霍红旺与刘艳涛、沈阳银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红旺,刘艳涛,沈阳银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687号原告:霍红旺,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辉,内蒙古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涛,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沈阳银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拉马河经济区,组织机构代码91210124798492613H。主要负责人:王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武,沈阳银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基建,沈阳银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东路64甲,组织机构代码91210100817852689J。主要负责人:李险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锋镖,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虎,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了原告霍红旺与被告刘艳涛、沈阳银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现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艳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红旺撤回对被告刘艳涛的起诉。审判员  张雅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秋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