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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缪玉清与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玉清,江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民初236号原告:缪玉清,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江泉,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缪玉清与被告江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玉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泉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繆玉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还欠款4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江泉分别于2015年2月2日、2015年3月1日、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借20000元、10000元、10000元合计40000元,均出具了借条。江泉为了不还钱,已拒绝和我联系。因被告一直下落不明,故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江泉未提交辩论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先后于2015年2月2日、2015年3月1日、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借20000元、10000元、10000元合计40000元,且在其身份证复印件的反面空白处出具了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原告均以现金出借。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对被告江泉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现被告未按约还款,显属无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江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缪玉清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江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翠萍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孙铁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珊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