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平与江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江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828号原告:吴平,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江继平,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吴平诉被告江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吴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平的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吴平负担。审判员 孙玉琴二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