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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平与江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江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828号原告:吴平,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江继平,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吴平诉被告江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吴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平的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吴平负担。审判员  孙玉琴二〇���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