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安阳市西郊乡骈家庄村民委员会与尹书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西郊乡骈家庄村民委员会,尹书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011号原告:安阳市西郊乡骈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西郊乡骈家庄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书忠,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平,安阳市殷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西郊乡骈家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尹书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原告安阳市西郊乡骈家庄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西郊乡骈家庄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西郊乡骈家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阳市西郊乡骈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丛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