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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执他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魏见舟申请执行淅水集团鲁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见舟,淅水集团鲁山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他76号申请执行人:魏见舟,男,汉族,住宝丰县。被执行人:淅水集团鲁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本立,总经理。魏见舟申请执行淅水集团鲁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见舟以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将案件执行完毕为由,申请将该案指定由异地法院执行。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魏见舟申请执行淅水集团鲁山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鲁执字第141号]由宝丰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王云阳助理审判员  李泉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珂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