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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115号胡定娥非法经营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定娥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定娥,女,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定娥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金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智慧、人民陪审员许芝良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益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定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定娥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胜利街保胜巷家中进行“地下六合彩”写单,累计接受码民及下线李某某、杨某某等人投注30余期,接受下线李某某投注金额为32360元、接受下线杨某某投注金额月21000元、接受码民投注金额约为1000元,累计接受码民及下线投注金额约为55000元。对上述指控,该院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尹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胡定娥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胡定娥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胡定娥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定娥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胜利街保胜巷家中进行“地下六合彩”写单,累计接受码民及下线李某某、杨某某等人投注30余期,接受下线李某某投注金额为32360元、接受下线杨某某投注金额约21000元、接受码民投注金额约为1000元,累计接受码民及下线投注金额约为55000元。被告人胡定娥于2016年3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胡定娥的户籍证明,证明了其基本情况。2、桃江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本案案发情况。3、码单,证实被告人胡定娥接受买码的情况。4、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胡定娥到案的情况。二、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尹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胡定娥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情况。三、被告人胡定娥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定娥对本案事实供认不讳。四、辨认笔录被告人胡定娥辨认出杨某某就是其下线。五、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在杨某某住的好润佳超市员工宿舍内检查出7张码单。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胡定娥不持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均予以采信。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胡定娥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2017年5月18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胡定娥一贯表现较好,犯罪行为及后果影响一般,评估认为其再犯罪的风险较小,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一般。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定娥违反国家规定,违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定娥犯非法经营罪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定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定娥自愿真诚悔罪的表现,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定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金辉审 判 员  刘智慧人民陪审员  许芝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彬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