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平、崔立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平,崔立新,贾庆杰,崔立敏,陈雷,王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法定代表人冯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平,男,1967年12月21日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崔立新,女,1969年10月9日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贾庆杰,男,1974年12月3日生,现住址开原市。被执行人崔立敏,女,1975年3月17日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雷,男,1966年2月8日生,现住开原市。被执行人王春艳,女,1967年1月20日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原象牙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平、崔立新、贾庆杰、崔立敏、陈雷、王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平、崔立新、贾庆杰、崔立敏、陈雷、王春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永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