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4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乾进与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乾进,刘伟,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功能,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城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459号原告:李乾进,男,汉族,1959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被告:刘伟,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李洪渊。第三人: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陈功能。第三人:陈功能,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第三人:重庆江城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赵昌全。原告李乾进与被告刘伟、重庆荣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重庆金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功能、重庆江城运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4353.16元。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李乾进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乾进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