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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天华、刘磊与李承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华,刘磊,李承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499号原告:刘天华,女,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刘磊,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上述两列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承财,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刘天华、刘磊与被告李承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天华、刘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刘天华、刘磊又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天华、刘磊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