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丁树文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树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816号原告:丁树文,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住址:隆化县隆化镇头道营村西地*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雨,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莹,女,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头道营村西地*号。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丽正门大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387181741。法定代表人:吴鸿雁,职务:总经理。原告丁树文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树文撤回起诉。原告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275.00元。审判员  马福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