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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段西锋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西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786号之一被执行人:段西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段西锋财产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4850元,未履行1401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强审判员  李圣洁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会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