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邓美件、徐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美件,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邓美件,男,汉族,1963年7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徐伟,男,汉族,1952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美件与被执行人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徐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邓美件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上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伟所有的赣M×××××宝马车一辆(未实际控制),查封了被执行人徐伟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5栋A单元1806室、南昌市西湖区里洲新村11号楼1单元301室、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469号百灵大厦-1608室房产三处,并对上述房产启动拍卖程序,其间申请执行人邓美件与被执行人徐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将徐伟名下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5栋A单元1806室、南昌市西湖区里洲新村11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两处按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邓美件,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上述两处房产均已抵押给银行,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后,上述两处房产残值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徐伟名���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469号百灵大厦-1608室房产启动拍卖程序,但该房产经三次拍卖等程序难以变现。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西民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 辉审判员 黄 中 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子巽 微信公众号“”